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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治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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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治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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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发布日期】2006-03-0
关键词: 试行,公司董事会,企业职工,试点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2006-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种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入中心企业完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充分施展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中心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职前提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操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守旧公司秘密;  (四)认识本公司经营治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介入经营决议计划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 下列职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门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存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