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需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
文章导读: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需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
关键词: 核准,股权,外资,审批机关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海内企业股权必需经由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由原政府主管部分的核准。
这仍旧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入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
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还在于审查外资股权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正当,由于外资股权的转让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需入行工商变更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划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门股份的,必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违法上述划定的,其转让无效。
"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分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前提,二者缺一不可。
固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前提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旧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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