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律师

宁波江北律师——两审终审制度的利弊

当前位置 : 首页 > 宁波江北律师

宁波江北律师——两审终审制度的利弊

* 来源 : * 作者 :
两审终审制度的利弊 审级制度,是指1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1种法律制度。我国确立多级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继续审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第1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上诉程序的发生。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上诉即第2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上诉审的作用,纠正第1审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错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实及国家在立法上的不完善,致使第2审程序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司法执法的不当等原因,第2审程序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完全的得到实现。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两审终审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许多案件虽然已由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坚决勇敢的拿起这1有力武器。 以上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利弊等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国目前在设有1级政府的地方就设有1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及制度。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律师之家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