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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18旬老人状告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为何?婚姻与继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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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18旬老人状告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为何?婚姻与继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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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都说“养儿防老”,倾尽心血培养的养子长大后,却不尽赡养义务,寒心的养父母无奈将养子诉至电白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近日,经法官悉心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养子每月支付养父母每人200元生活费。   养父母状告养子未尽赡养义务   杨某佳(89岁)、张某英(81岁)于1964年收养杨某某,双方确立收养关系。杨某某完成学业并结婚后,却没有尽到儿子应尽的义务。近年来,双方之间常因赡养问题发生争吵,自2016年杨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极少回家,对杨某佳、张某英不闻不问,也没有给予生活费。2018年10月1日,杨某佳、张某英夫妇再次向杨某某提出赡养问题,杨某某则要求解除彼此收养关系,不让杨某佳、张某英在自己的房屋继续居住生活,父子、母子之间感情破裂。为此,杨某佳、张某英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两名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于是决定先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3人表示愿意解除收养关系,但2原告请求被告给予1定的生活费,被告1开始不愿意支付生活费。考虑到两名原告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解除收养关系后,便无任何经济来源,无依无靠,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被告也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愿意每月支付原告每人200元生活费。双方达成1致调解意见:原告杨某佳、张某英与被告杨某某自愿解除事实收养关系;被告杨某某从解除收养关系之当月起,给予原告杨某佳、张某英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费;被告杨某某协助将原告的户口从被告的户口本中分出。至此,该案圆满调结,该案纷争得以化解。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本案原、被告之间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双方经签订调解协议后,收养关系解除。   但本案较为特殊的是,两名原告均是8旬老人,没有劳动能力,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原告便会陷入无依无靠的境地,那么,对于解除了收养关系后的原养子(被告),对原养父母(原告)是否还有赡养义务呢?《收养法》第3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已解除,但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被告应当在日后支付1定的生活费给两名原告,以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经法官调解,被告在解除了收养关系后同意支付原告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费。法官提醒,不论是血缘关系还是收养关系,都是亲情关系,亲情是神圣而温暖的,它需要每个人的用心呵护,亲人之间要互敬互爱、互相体谅、宽容以待,维护家庭的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