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律师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吗宁波江北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婚姻与继承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吗宁波江北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吗1、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获得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2、形成权是指单方行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不需要以对方的同意为要件。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从定义上来看,就符合这个概念。形成权通常是以明示方式行使,通知到对方即可以生效。当然,有时候也可硬用默示或者推定行使。3、当然也有特殊的形成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完成,此处的债权人撤销权就是这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的形成权。4、《民法典》  第5百4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百4十1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成立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债权人则失去行使撤销权的对象。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形成权是指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就可以改变法律关系的1种权利,从这点来看,债权人撤销权是否属于形成权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撤销权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获得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这方面有更多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