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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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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

* 来源 : * 作者 : 宁波江北律师

哪些属于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

1、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的表现有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公司注销清算的程序是怎样

1、注销清算组组成与职权

(1)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解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公司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公司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注销清算时对债权人的保护

(1)债权人的保护。清算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或者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书面通知针对已知债权人,公告针对未知债权人;二者并立,不能相互替代。

(2)债权人债权的。公司清算时现有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及社保、税款后,依比例清偿债务。

3、清算组的连带责任

(1)清算组有未尽清算义务或者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注销备注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接受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而言,承担责任不应当超过债权人债权总额;但是,针对赔偿责任,张志胜律师认为,可以超过债权人债权总额:清算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估的。

4、清算的结束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后,依法处理财产、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交付确认之后,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2)申请破产。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所以,企业注销以后,对于企业债务不一定一律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的股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做出了有损债权人利益或者企业利益的事情,相关的责任固定就应该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一定的企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