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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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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 来源 : * 作者 : 宁波江北律师

1、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需要具备的条件分别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3人订立合同;第3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3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3人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5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3人订立的合同,第3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3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3人的除外。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有哪些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3人订立合同时,第3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3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3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3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3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3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该法条1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3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3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1时,即可判定第3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⑴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3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3人拒绝;

⑵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3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⑶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

⑷第3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单方意志。委托人1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3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3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及与第3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3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这里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