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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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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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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

  所谓股权质押,简朴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今朝世界上大大都国度有关担保的法令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尺度,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力质押的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证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很多国度的法令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条注:卞耀武:《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书社99年版,88 页。、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条注:卞耀武:《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书社99年版,页。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力典型的是日本法令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注:卞耀武:《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书社99年版, 页。,日本《商法》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注:卞耀武:《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书社99年版,7页。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别离作了比力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许可设立股份抵押。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条。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个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7条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78条又作了进步增补。另外,997年月8日国度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结合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动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赞成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注:997年月8日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的若干规定》条项。予以出格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7条项及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当之处。起首,“股份”这观点使用不规范。78条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合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地方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观点,只管世界上有些国度,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同使用,即岂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照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度,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本钱,也犹如股份有限公司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注:卞耀武主编:《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书社, 99年版,8页。但在大大都国度,股份这观点,仍旧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注:卞耀武主编:《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书社,99年版,页。,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章则称“股份”注:卞耀武主编:《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书社,99年版,页。。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从前的《中外合伙谋划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观点。《担保法》对此观点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能上的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观点并列使用不当当。股

</script>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本钱的成份和公司本钱的最小计较单元;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较股权比例的最小单元。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实股东持有股份的凭据。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在,股票是股份的存在情势,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同魂灵和躯壳。注: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令出书社99年版,89页。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差别条理上的观点,不该并列使用。我小我私家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同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同。</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