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辨权(《民法典》第527品与第528条)
不安抗辨权(《民法典》第527品与第528条)
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个)
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
③ 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即存在不安抗辩事由)。“不安抗辩事由”包括:(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① 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② 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③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应当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否则,成立违约。
④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预期违约”(视为④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真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4题)②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②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