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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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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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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①“合理的价格”,不仅意味着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还意味着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亦不发生善意取得。“合理的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8条]

② 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其方式,不仅包括购买,还包括互易、抵债、接受出资等。 

③ 按照法考(司考)已经确立的答题标准,仅需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

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参见(2010年·卷四案例题·第8问)。 

已经向受让人完成动产之交付

须让与人已经向受让人完成动产之交付。未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亦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强调两点:

①交付方式有限制。让与人须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之方式向受让人完成交付,公示手段才算充分,才可发生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若采占有改定之方式完成交付,公示手段不充分,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②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9条] 

例7甲于4月1日将其A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3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 A钢琴以高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2个月。①4月1日,甲将其A钢琴给出卖给乙,系有权处分,并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A钢琴的所有权。②5月1日,甲擅自将A钢琴出卖给丙,系无权处分,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③若甲于7月2日将A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A钢琴的所有权。④若7月2日之前乙先下手为强,向甲要回钢琴,则丙再无善意取得。⑤我们发现:有权处分动产的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移转;无权处分动产的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