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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力图改善法制不让列强有维持领事裁判权的口实——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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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力图改善法制不让列强有维持领事裁判权的口实——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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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力图改善法制,不让列强有维持领事裁判权的口实。同时针对在华外国人诉讼还制定专门的法规。 1919年5月23日,北洋政府发布《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程》条,试图先实现对于无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人员的诉讼管辖。1920年10月30日又修正为《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程》,规定无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人员的诉讼以各地地方审判厅为审机构,适用当时已公布的各项中国法律。在各省设置“交涉署”作为审机构。并规定对于外国人的监禁或管收应在新式监狱进行。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于1929年12月28日发布命令,宣布自1930年1月1日起,凡侨居中国的外国人员都应遵守中国法律。1930年5月4日又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规定自193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将所有的在华外国人都纳人中国法律及法院管辖之下,为方便在华外国人诉讼,在东省特区哈尔滨沈阳天津青岛上海汉口巴县闽侯广州昆明各地方法院以及所属的高等法院设置专庭,由院长兼该庭庭长受理属于外国人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律适用中国现已公布实施的诉讼法程序。但该条例的公布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姿态在西方列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只好在1931年12月29日宣布“缓行”。 上海租界司法权的收回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时,西方列强在上海的领事团乘机接管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内的会审公割断会审公与中国法院的联系,会审公可以裁判任何发生在上海租界内的民刑事案件,判处最高可至死刑的刑罚,而且没有任何上诉机会。 降北洋政府为收回租界司法权的几次交涉均告失败,只能由大理院宣布不承认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所作出的判决,允许中国法院重新受理曾经会审公审理的案件。1925年上海爆发“册”爱国运动,列强领事团才被迫开始和当时的江苏省政府谈判,1926年8月31日签订为期3年的《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程》规定会审公改组为上海临时法院,院长推事都由江苏省政府任命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但是仍然允许在华人为被告的中外混合诉讼中,或是涉及到外国人的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中,外国领事可以“观审”临时法院中还设“书记长官”由外国领事团首领“推荐”具有监督法院财务的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