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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婚姻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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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婚姻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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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杂。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据说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两篇列为起首;而“盗贼须劾捕”,因此接着是《网法》《捕法》两篇。在盗贼以外的犯罪种类繁多,就统以《杂法》来命名。最后为了正确定罪量刑,设定《具法》来“具其加减”。可见《法经》力图要以完整的逻辑结构来制定法典,尤其是在末尾设计规定定罪量刑总原则和通例的“具法”,说明立法技巧已相当高明,远远超过了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典设计水平。《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的局面。 根据史书记载,以后商鞅到秦国主持变法时,就将《法经》带到秦国,作为创建新型法典的蓝本。因此《法经》直接影响了秦律的制定,而秦律又为以后汉朝所继承《法经》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系确定了基本模式。 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 社会等级大变动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来僵硬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度崩溃,各阶层之间发生流动现象。所谓“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春秋时期周天子已是权威扫地,各封国国君纷纷自称公侯,到战国时更进步自称王。各国内部也是从大夫掌权发展到“陪臣执国命”到战国时士阶层成为最活跃的政治角色。宗法制大家族也渐渐瓦解,传统氏族贵族阶层日益没落。很多国家变法采取了以军功授爵的政策,取消以宗法制为核心的世卿世禄制,并在法律中确定下来。以军功获得贵族身份新型贵族以及职业官僚逐渐成为主要的特权阶层。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打破了原来部族的界限,“国人”和“庶民”之间的差别不复存在,都成为直接受制于国家法律的个体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