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等整合
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即是认识到事中监督的重要性。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及形式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设定主体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规定(2)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3)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注意任何规章主体都无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
2.设定规则
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来进行设定,即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设定主体
(1)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2)省级人民政府以规章设定。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能设立行政许可。主要原因有两个:(1)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已经明确思路要坚决取消部委规章的行政许可设立权;(2)部委规章与政府规章不同,前者往往既是许可的设立机关,也是实施机关,既当立法者,又做执法者和裁判者,难以保证公正。对于政府规章,为了充分尊重地方治理的积极性,也为了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许可,期限届满必须上升为本省的地方性法规。
2.设定规则
(1)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①临时性许可在其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
②非临时性许可,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①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满1年效力自动终止;
②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立的禁止事项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虽然有权分别设定经常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是不得设定以下四项行政许可:
1.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认资质、资格的许可;
2.不得设立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