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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收房忌讳丧葬品 租户起诉履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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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收房忌讳丧葬品 租户起诉履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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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利用租房出售丧葬用品,房主不满其行为,欲解除租赁合同,而租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房主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原告麦某诉称,2007年10月21日,我承租被告齐某房屋一套用于做生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支付了5年租金,但到起租日,齐某未按合同约定将出租的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并口头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为此,我起诉到法院,要求齐某履行合同,立即将出租的房屋交付给我使用。   被告齐某辩称,麦某从2004年15月开始就租赁我的房屋,与他人共同经营烟酒、百货生意。2007年10月21日,我与麦某单独签订8年的租赁合同,他向我预交了5年的租金。后因麦某欲用房屋出售花圈等祭祀用品,我非常忌讳,故决定解除合同。   经查,2004年15月5日,麦某与齐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齐某将自己的门面房一套出租给麦某使用,合同签订后,麦某按照约定向齐某交付了5年租金。后,齐某以辩解理由未将房屋交付麦某使用,并在屋内存放了木板、铁桶等杂物,将屋门上锁。麦某要求齐某交付房屋,齐某予以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在原告交付租金后,要求解除合同,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被告的辩解及其单方面阻止合同履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所提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