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律师

喂食不当老人死亡 老年公寓被判赔偿

当前位置 : 首页 > 宁波江北律师

喂食不当老人死亡 老年公寓被判赔偿

* 来源 : * 作者 :
经福寿老年公寓(化名)服务人员喂饭后不久,偏瘫在床的刘付雄老人(化名,生于1952年4月)即出现危重症状,虽然老年公寓及时将其送医急救,但仍未能挽留老人的生命。刘付雄老人的家人就赔偿问题和福寿老年公寓协商未果后,将该老年公寓告上了法庭。日前,房山法院经审理确定,这一死亡后果的发生,确有刘付雄自身患有疾病之因素,同时福寿老年公寓存在一定服务方式不当,对此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万余元。   刘付雄老人在2007年初因脑梗塞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女儿刘玲(化名)考虑到父亲仍然留有右侧身体偏瘫的后遗症,生活非常不便,但自己因工作繁忙确实无力照顾。刘玲就找到了福寿老年公寓(化名),并于2007年4月8日,与福寿老年公寓签订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福寿老年公寓向刘付雄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养老服务。刘玲按约定支付了一个月的护理服务(特护)费和押金。刘付雄老人于同日入住福寿老年公寓。   但没想到,还不到一个月,2007年4月29日7时许,在福寿老年公寓服务人员为侧卧在床的刘付雄喂饭后不久,刘付雄老人即出现危重症状。经老年公寓联系,医护人员于同日7时52分用救护车将刘付雄从老年公寓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同日8时30分,当地医院急诊确认,刘付雄临床死亡。刘付雄老人的家属接到老年公寓通知赶至当地医院时,刘付雄已实际死亡。当地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窒息,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半小时;(b) 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为脑梗塞,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8个月;(c) 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为高血压,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2年。”。   刘付雄老人死亡当日,刘玲等家属向在场的老年公寓护理人员询问时被告知,出事当日早上,老年公寓护理人员对刘付雄喂饭后忙于照顾其他老人,再见到刘付雄时,发现刘付雄的身体已发生窒息,才送往医院抢救。   刘付雄老人的女儿刘玲由此认为,福寿老年公寓承诺为刘付雄提供约定服务,特级护理费高达每月1300元,服务目标达到“让您放心,使您满意”。为提高服务质量,老年公寓与刘付雄及刘付雄之女刘玲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老年公寓向刘付雄提供比特护还高一个规模标准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刘付雄入住老年公寓后,刘付雄家属对老年公寓无不配合之处。但老年公寓并未尽责护理。所以,老年公寓侵犯了刘付雄的生命权,并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请求判令福寿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补偿金、家属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停尸费共计18万余元,退还服务费1600元及入院押金2000元;向死者亲属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福寿老年公寓则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了义务。此外,当地医院出具的证明是“窒息”,没有谈到“食物窒息”。对于刘付雄的死亡,老年公寓在履行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更没有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付雄老人在入住福寿老年公寓期间,于2007年4月29日7时许接受老年公寓服务人员喂饭后不久出现危重症状并死亡。对于这一死亡后果的发生,确有刘付雄自身患有疾病之因素,同时福寿老年公寓对此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其过错具体在于,福寿老年公寓作为老年服务机构应当正确履行其职责,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安全、合理、规范的服务。在服务对象刘付雄偏瘫在床的状况下,其服务人员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做到将刘付雄扶起进食,而是在其侧卧时进行喂饭。福寿老年公寓服务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服务方式不当。对于因刘付雄的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福寿老年公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福寿老年公寓赔偿刘付雄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停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驳回刘付雄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