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律师

八旬老人横过马路被撞身亡 交通队认定负同等责任

当前位置 : 首页 > 资产重组

八旬老人横过马路被撞身亡 交通队认定负同等责任

* 来源 : * 作者 :
刘老太已年逾八十,其于今年3月在海淀区某道路上横过马路时不幸被撞身亡,其老伴、子女就赔偿问题与司机、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19550元,丧葬费347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340.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377648.83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刘老太老伴和子女诉称,今年3月得一天,王先生驾驶车辆在海淀区某道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刘老太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车辆右前部与刘老太身体接触,造成刘老太死亡。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和刘老太负事故得同等责任。   刘老太老伴和子女提供得事故认定书载明,现场道路系南北走向,设有中心绿化隔离带和机非隔离带,中心绿化隔离带两侧各划有三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事发现场中心绿化隔离带处设有隔离护网,种有树木,隔离护网有一处豁口。现场北侧有一处人行过街天桥,现场南侧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设有人行横道。发生事故时系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事故认定书另载明,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得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得发生有因果关系,为同等责任;刘老太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得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得发生有因果关系,为同等责任。    刘老太得老伴和子女认为,王先生作为肇事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依法应在承保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得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