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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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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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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合同的无效指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划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保证合同无效有以下两大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商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门无效。

    部门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商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门的保证应回于无效。

    而全部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骗保、诈保和未经被代办署理人追认的无权代办署理人所作的保证;

(3)保证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划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4)在对外保证中,必需在有关部分登记或经由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