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解除前提
文章导读: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正当律划定的前提,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然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糊口的行为。《收养法》划定,只有符合以下前提,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关键词: 收养,解除,前提,事实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正当律划定的前提,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然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糊口的行为。
《收养法》划定,只有符合以下前提,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正当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糊口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前提: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正当律划定的前提。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然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当,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划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实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糊口的,虽未办理正当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前提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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