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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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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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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宣告,效力

     

破产宣告的效力? 法院公布债务人破产的一种法定程序。

     在宣告破产前,法院必需对破产案件入行审理。

     破产宣告必需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般有以下几项: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2)存在多数债权人。

     (3)存在破产原因。

     (4)没有破产障碍。

     法院确认债务人具备破产宣告的要件后,以书面裁定宣告其破产。

     破产宣告后,法院必需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或开铺工作: (1)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或破产治理人。

     (2)公告破产宣告的内容,包括破产裁定的主文及破产宣告的日期,申报,登记债权的期限等。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成为破产人,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划定,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丧失其对企业财产的治理权,处分权,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2)向清算组申请解决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丧失其资格,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并对之负有保管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应根据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入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了债以及抛却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无效;(6)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往未到期的利息后,视为已到期;(7)破产债权人必需依破产程序才能行使权利;(8)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了债债务或交付财产;(9)第三人对破产财产有哀求或有争议时,必需向清算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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